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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
06-12
【走私固体废物罪】辩护有力获法院支持,走私数量减少25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少报固体废物硫化橡胶颗粒共计73.4吨。后被查获归案。
06-12
【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千万余元,经辩护,法人依法决定不起诉,单位仅判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系北京城宏某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集团)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大理石荒料加工销售等业务。在2012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宏某集团从国外进口大理石荒料等货物,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分别结伙或单独违反海关法规,以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向海关申报通关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中宏某集团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金额高达2200万余元。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宏某集团及其总经理卓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
06-12
【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数额巨大,发掘辩点二审获轻判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系共同犯罪。被告均已到案,该案社会危害性重大,证据确实充分,现依法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06-12
【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经辩护,终获缓刑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费某某伙同业务员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明知进口货物真实价格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的包干价格委托该公司代理进口,并以伪造单据、低报成交价格的方式通过其他外贸代理单位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人民币928余万元。
06-12
【走私罪】嫌疑人被控数罪,经辩护,仅认定走私普通货物一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2010年,在他人指使下,通过天津海关走私普通货物和国外废弃电子产品,偷逃税款30余万元后被查获归案 。
06-12
【走私罪】一审获刑十五年,二审发回重审,从轻判决
被告人邵某因涉嫌走私犯罪被逮捕。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提起公诉,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并处有效刑期十五年。2017年11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06-12
【走私罪】一审获刑十一年,发回重审改判仅获刑二年
被告人陆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偷逃巨额税款,被海关部门查获。
06-12
【走私罪】走私被控逃税千万,终以百余万定罪获刑二年
被告人陆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普通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获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认定陆某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废物罪,依据我国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陆某十一年有期徒刑。
06-12
【走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400吨,律师辩护有力获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个人名义,通过香港的贸易公司,订购原产自巴西等南美国家的禁止进口的牛肉,货物经香港入关后,其自行委托货运公司,自香港取道广西、越南,入境中国大陆,并在大陆境内销售,后被天津海关查获,涉案货物数量400余吨。
06-12
【走私罪】走私数额700万,一审判决获缓刑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在为某公司进口三批冲压模具业务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由冲压模具更改为铸造模具,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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